肺炎期间中山市东区企业复工规定( 二 )


(一)主体责任 。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实施企业向社区承诺、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管控 。企业不执行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影响疫情防控大局,造成疫情传播扩散及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企业将面临被强制停业整顿、停产处罚 。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二)防疫责任 。不得安排有疫情发生地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和未经过14天隔离观察期,防疫部门未评估解除医学观察的员工上岗 。如有新员工入职,必须对近两周的行程以及接触人员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落实晨检和健康申报制度,确保员工入厂前要测量体温,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带好口罩后立即安排到医院发热门诊就医(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如有疫情发生地居住史、旅行史和接触史的员工,则应立即对其单独隔离,同时向所在社区、企业主管部门报告 。如有员工隔离观察,需每天将隔离观察情况上报,并做好后续管理和照顾员工生活 。避免员工聚集用餐,公共场所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详细记录 。
(三)社会责任 。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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