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济宁义务教育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二 )


三、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九)保障随迁子女入学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 。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推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 。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但随迁子女有需求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鼓励各县(市、区)探索积分制办法赋分招录随迁子女 。
(十)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就读 。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
(十一)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各县(市、区)要落实《济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济人社发〔2017〕42号)要求,及时为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提供服务,简化办理流程,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
四、持续扩增学位资源总量
(十二)防止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反弹 。各县(市、区)要科学测算“十四五”期间各年度适龄入学人口,提前做好城镇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小学规划建设工作,落实好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求,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再反弹 。新建居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应举办为公办学校,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不足的地区,要科学制定方案,大力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位予以补充,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加强资源建设,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奠定工作基础 。
(十三)加快公办普惠资源供给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2019-2030年)》,加快91所新增幼儿园建设进度,确保秋季开学前投入使用,公办率达到56%以上,且较上一年度提高至少6个百分点 。学前教育公办率低于50%的县市区,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全部办为公办 。针对目前学前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实际,各县市区要充分挖掘潜力,尽量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确保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入园,最大限度地缓解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的矛盾,确保平稳招生和社会稳定 。
(十四)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 。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输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资源共享、输出管理、帮扶结对、合作办园、举办分园和农村幼儿园镇村一体化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
五、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十五)强化入学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形成学年度适龄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入学通知书、复学通知书等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重点做好建档立卡儿童、残疾儿童、低保困境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市教育局将继续依托中小学学籍系统,对各县(市、区)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监测和定期通报,努力实现失学辍学适龄儿童由“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确保秋季学期开学前,除经教育、残联、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联合鉴定的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儿童外,做到应入尽入 。
(十六)严查非法办学行为 。各县(市、区)要继续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六、营造良好招生氛围
(十七)加强招生入学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要广泛通过公开监督举报渠道、网上宣传解读、提前到幼儿园、小学进行宣传解读等措施,对本县(市、区)招生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 。要坚持政策稳定性和提前宣传告知相结合,将宣传工作前置至幼儿园中班家长和六三制小学五年级、五四制小学四年级家长群体,告知本县(市、区)招生入学政策措施,为家长准备子女入学条件预留出时间 。要结合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加强幼儿园招生政策、科学保育、家园共育等方面的宣传,增强公办幼儿园吸附力,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规范、稳定、有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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