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资金拨付和指定专户
申请人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汇总拟补助消费者信息和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消费者信息及补助金额,并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
补助资金按月分期拨付至指定账户,每人每月拨付150元,直至累计拨付达到5000元为止 。
5、使用
补助资金不可提现,只能用于支付在本市使用具有独立报桩电表的个人自有充电桩充电时产生的电费,或在本市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充电并使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支付的电费和服务费 。
消费者收到补助资金后,须将指定专户与市电力公司出具的电动汽车充电账户(可用于使用个人充电桩支付)和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注册的支付账户(可用于公共充电桩支付)进行捆绑,指定专户余额可以支付消费者使用上述两个账户发生的费用 。指定专户余额不足的,可以用个人自有资金支付 。
【上海新能源车充电补助政策附申请流程】消费者收到补助资金后,不得将登记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营业性用途 。如改变用途的,本市将停止向相关消费者继续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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