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申请的可承租1套二居及以上住房 。”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宿舍型和成套房拆套使用的人均居住最低面积要求不变 。
四、虚假瞒报处罚措施进一步明确
8、根据行政处罚管理、社会信用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规范《管理办法》中关于隐瞒虚报、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处理的文字表述 。第三十条(虚假申报的处理)修改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隐瞒、虚报相关信息的,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 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可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 , 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相关个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隐瞒虚报和虚假证明行为的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采取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 。”
【政策解读 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宝府〔2016〕125号文)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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