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喀什地区职工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二 )


(三)调整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
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新生儿不受转诊下浮比例的限制 。
(四)提高城乡居民有限额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
【关于调整喀什地区职工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参保城乡居民患有限额的门诊慢性病限额内报销比例由50%调整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 60%o
(五)提高“两病”中高血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两病”中高血压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0元调整为300元 。
(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规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规限额由8万元调整为12 万元 。
三、职工、城乡居民统一调整部分
(一)调整医用耗材先行自付比例
500元及以下医用耗材,取消先行自付,直接按相应 的支付比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00元以上的医用耗材,职工个人先行自付5%、居民个人先行自付10% 。离休人员使用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取消先行自付 。丙类材料医保不予报销,由个人全部承担 。
(二)调整床位费支付标准
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系统上线统一规则,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按照三级医疗机构20元、二级医疗机构17元、一级医疗机构14元的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 超出部分由患者自理 。缴纳公务员医疗保险的,按照三级医疗机构35元、二级医疗机构27元、一级医疗机构20元报销(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分别支付20元、17元、14元 , 剩余部分由公务员医疗保险支付),超出部分由患者自理 。
本政策自下发且系统上线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中与该政策不符的,以该政策为准 。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后,以国家、自治区新政策为准 。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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