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应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 , 按照治疗的必要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这里所说的“有固定收入” , 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 。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 , 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 。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GB18667-2002》(简称《道交标准》 , 系国家强制性标准)两个概念: A、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B、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交通事故国家赔偿新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解析】2、《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B/T521-2004)》(简称《误工日评准则》,系国家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医学会提出 , 刑事技术标委会归口管理,适用于人身损害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 。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 。从法医学上讲,评定伤残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对于误工日评定的时机,《误工日评定准则》没有明确规定 。治疗终结是指医学上没有办法继续治疗,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治疗,继续治疗没有效果的状态 。误工日评定的时机与伤残评定的时机是一样的 , 即治疗终结后 。有的伤者出院后即已治愈,有的伤者即便是出院了,但仍有不适之处 , 如行走时下肢关节仍然疼痛,或遇天气变化而腰部疼痛等症状 。即使有这些症状,继续住院治疗也不能使这些症状消失,一般情况下,临床医师在伤者出院时提出医嘱 , 建议伤者休息一定时间,在休息中凭借人体自身机能恢复健康 。只要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认为已经治愈,误工日评定时机就已经成熟 , 无论关节痛还是不痛 。如果治疗终结后 , 伤者在休息期间又发生严重的并发症 , 需要住院的,应当继续住院治疗 , 治疗终结因此顺延 。治疗终结后,何时进行评定,只要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不影响伤残等级的轻重和误工日时间长短的确定 。误工日计算公式是,误工日=住院治疗终结天数 治疗终结后休息天数 。误工日评定,由具有临床法医学资格的人员,根据伤者治疗情况和伤者的个体差异 , 结合法医学临床经验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符合医学规律 , 是可以信赖的 。对治疗终结有异议的,或者治疗终结后因伤残需要继续休息(继续误工)的,可以参照《道交标准》评定时机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定 。不能仅凭伤者个人意见就确定继续需要休息(继续误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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