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存款骗局之真实案例 直存款( 二 )


2.3.储户存款的性质
只要储户通过柜台(人工窗口柜台或ATM机)将钱存入银行账户,这笔钱就正常进入了银行,储户与银行的关系就是合法的 。储户在银行的钱属于存款,受法律保护 。直接存款的很多问题,银行拒付,就是储户不通过柜台操作,而是通过所谓的下线和熟人离开柜台 。一旦出现问题,银行往往以员工个人行为拒绝承担风险 。
2.4.储户存款损失的可能性
①银行工作人员可能通过内部违规操作将储户存款转移到他人账户 。
如(2017)内民中162号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员工内部违规操作赔付7000万元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金志诚向银行提交其身份信息并签署开户申请书,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向金志诚签发本外币活期一本通存折,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并依法生效 。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应当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并按照约定支付本息 。因中行内蒙古分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违规操作,将金志诚账户内的存款7000万元转入其他账户,导致存款被骗 。中行内蒙古分行在人员管理、营业场所管理、存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并应向金志诚返还该存款本金及利息7000万元 。
(2)储户存款不进入银行系统而直接挪作他用,是银行工作人员与企业、公司等人员的勾结 。
如孙与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德胜支行存单纠纷一案,岳阳中院认为,孙存入550万元并取得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出具的活期储蓄存折,存单在形式上真实合法 。然而,这笔资金实际上被张拿走了 。所以本案不是一般的存单纠纷,而是存单形式的借款,属于非法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存单形式的贷款属于非法放贷,投资者、金融机构、使用者参与非法放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孙收取的100万的高额利差应冲抵本金,判令农行支行偿还孙450万元及利息1.12万元 。
2.5、责任
存款人将钱存入银行后,存款人与银行就建立了事实上的法律存款关系 。在存款法律关系中,银行和存款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或市场交易主体 。
如果出现第一种情况,即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内部违规操作导致储户资金受损,按照法理银行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属于职务侵权,银行仍然需要对储户承担责任 。因此,储户即使损失了存款,也有权向银行要求赔偿 。另外,即使银行工作人员实施了盗窃、诈骗等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银行也应该先对客户负责,然后银行再进行内部追偿 。
如果出现第二种情况,即存款人的存款没有进入银行系统,存款人将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但如果储户的钱在银行柜台或ATM机上正常操作,存入储户本人办理的银行卡,就说明存款进入了银行系统 。如果没有存款人的过错(如密码泄露、欺诈等 。),如果银行未尽到最大安全保障责任,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储户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当然,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存款纠纷非常复杂 。最后还得看材料和证据,再根据双方的过错原则划分确认赔偿主体和责任 。一般来说,银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远远高于一般企业 。银行的交易地位高于存款人,除了普通的民事责任外,其责任也不同于普通企业 。因此,一旦储户在银行的存款遭受损失,除非银行能证明储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银行一般不能免除责任 。
3.直接存款打折属于“变相加息吸收存款”吗
3.1.中介与存款人的法律关系是介绍存款 。
中间人与存款人之间不签订书面合同,作为介绍人向客户介绍银行存款业务 。根据批复,存款人自愿在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不向银行和中间人提供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文件或信息 。中间人只是协助有意向的储户签署协议,然后将储户的相关资料连同身份证、银行卡、批准书一起提交给银行审核 。到目前为止,中间商只是介绍和协助寄送材料,没有误导、欺诈、胁迫等行为,不向银行和储户收取任何费用,简单 。
储户从中间人的上级单位(独立法人)处获得贴现利息,因为相关差旅费是中间人的上级单位支付给储户的,并不是储户与银行之间产生的,所以不属于高额存款,银行并不违规 。
4.2.中介与银行的法律关系是帮助存取款 。
帮助银行吸收存款并不违法 。在实践中,银行为了鼓励内部员工拉储户,会给员工奖励 。银行内部员工支付存款并不违法,中介机构为银行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佣金也不应该违法 。而且中介帮忙收存款后不从银行拿提成应该不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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