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的工作好做吗 银行保险( 二 )


第七条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机构代码;
(二)机构名称;
(三)经营规模;
(4)同意的日期;
(五)机构住所;
(六)发行日期;
(七)认证结构 。
结构代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编码规则确定 。
金融许可证和保险许可证之间的协议日期是机构同意设立保险许可证的日期 。保险中介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保险中介业务资格的批准日期 。实施备案或展示管理的机构的批准设立日期为发证机构收到完整备案或展示材料的日期 。
第八条银行业保险机构申请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银行保险机构的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
(二)执照持有人的有效和无效身份 。
第九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将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并支付新证 。
前款所列事项的变更须经发证机构批准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构支付新的许可证 。前款所列变更需要向发证机构备案或声明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实现备案或声明后10日内向发证机构支付新的许可证 。前项变更不需许可、备案或声明者,银行保险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证机关缴销新证 。
第十条许可证损坏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发明之日起7日内将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并支付新许可证 。
第十一条许可证遗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构声明,并自发明之日起7日内公告挂出声明通知,重新支付许可证 。
声明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点、同意日期、许可证编号、代码、发证日期、当事人、失控时间和地点、事故原因和进展等 。
注销声明的公告方式与新证、换证相同 。
许可证遗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向发证机构支付新证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挂失通知书和事故结果声明 。
第十二条银行业保险机构被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可能被解散、关闭、吊销、被宣告停业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相关文件、执法文书或者全国法院宣告停业的裁定后15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逾期未支付的,由发卡机构在支付期满后5日内催收 。
第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在换发证书后30日内进行公告 。保险机构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停止公告:
(一)在公开报刊上公告;
(二)在银行业保险机构官方网站发布通知;
(3)其他无效且方便的通知方式 。
通知的详细内容应包括:奇迹、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机构代码、联系电话 。通知的认知范围至少应与企业经营的地理范围相匹配 。保险机构应保存相关公告材料备查 。
第十四条银行业保险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正本 。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 。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决议文件和下级治理单位的授权文件,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规模、经营区域和重要人员 。如果业务是通过流程采集平台开发的,则应在相关采集页面和功效模块上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 。
上述公示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变更公示内容 。
第十五条银行业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许可证 。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
第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许可证信息治理,建立健全许可证治理信息系统,依法披露许可证相关信息 。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停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许可证管理、公告和宣传的监督审查 。
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执法和行政法律没有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提出意见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不守法者,最高罚款1万元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许可证的;
(二)按指定延续、换发或交回许可证;
(三)损毁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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