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 税收征管法是法律吗( 二 )


从上述条款可见 , 虽然都是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 但产生的原因却不尽相同 。《征管法》五十一条对多缴税款的前提条件并未做出明确 , 仅在《征管法》释义中以列举的方式进行解释 , 但“等”字仍存在列举不尽的弊端 , 实务中仍遇到无从判断的情形 。
总的来说 , 退还多缴税款的原因 , 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
(一)无法律依据而纳税
无法律依据而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相关规定中并不存在纳税义务 , 但错误地理解为自己存在纳税义务而给付税款 , 则纳税人享有退税请求权 。根据税收法定主义 , 只有在存在法律依据的情形下 , 纳税人才负有缴纳税款的义务 , 征税机关也才享有课征税款的权利 。如果没有正当的法律依据 ,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缴税或者纳税人错误理解而缴税 , 这些都构成专属财产的不当转移 。在这些情况下 ,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退还 , 税务机关也应当予以退还 。
(二)法律依据溯及消灭
法律依据溯及消灭是指纳税人因法律依据的存在而履行了申报缴纳税款义务 , 但义务履行之后 , 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 , 之前所成立有法律依据的纳税行为消灭 , 那么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就构成了退还税款的关系 。比如说“刘玉秀案件”中法院判决撤销了原先以房抵债的行为 , 原先课税的税收客体已不复存在 , 法院的判词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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