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二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谁家出资多,谁房子份额占得多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通俗讲就是“谁的父母出资多,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 。暂且不论该规定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何种影响,但现在年轻人结婚,父母可能倾注了一辈子的积蓄,新规定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
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示给予一方的除外” 。而“明示”,如果在赠与合同中予以确定,最准确,但中国实际采用赠与合同形式的很少,这就容易引起争议 。而第七条解决了这个争议点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产证加名字?有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得很明晰,“产权***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才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因此,女友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那么房产视为男方父母赠与双方的共同财产 。
如果男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即视为一个有效的赠与行为 。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至于份额,未必是一半,法院审判时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财产的来源、对财产的贡献、生活需要的程度、婚姻延续的时间等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给予配偶补偿,要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是热点 。根据上海的司法实践操作模式,一般从物权原则的角度解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房产***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屋视为***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
这次第十条也对按揭房的判决标准进行了明晰,如夫妻共同还贷了5万元,那离婚时产权方将补偿另一方2.5万元,并按出资比例对房屋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男方生育权也受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实际上确认了“中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 。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以往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这一点 。
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权利优先于谁的问题 。我国的国家政策和法律均确认和保护公民享有生育权 。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属于人身权的范围,故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 。之前的法律规定对于男方生育权的保护是很弱的,如果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产生冲突,得到保护的就是女方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但如果不顾男方反对,擅自“中止妊娠”,仍然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则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 。因此,这次司法解释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涉及到的抚养费官司也多 。一方若不配合鉴定,法院推定亲子关系确立要冒很大风险 。现在根据第二条,只要一方提供必要证据,例如照片、视频等可以证明双方在哪个时间区间内同居或存在两性关系等,再结合小孩的出生日期等,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确立,从而为抚养费的判决奠定基础 。
以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 。更高人民法院曾对个案进行批复,总指导方针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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