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集团有哪些子公司 奥普集团( 二 )


3、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被告一系恒大集团旗下公司,基于合作关系,原告长期向被告一供应集成板天花吊顶、暖风机、排风扇、晾衣架等产品,并就上述不同产品签订了相应的购销合同 。合作期间,被告一以电子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出票人和承兑人为被告一,收款人为原告,票据金额为463,271.17元 。现因出现汇票到期后经原告提示付款遭被告一拒付的情况,故原告有理由相信所持其余汇票到期后均无法得到兑付 。此外,被告一系被告二全资控股的一人公司,被告二又系被告三全资控股的一人公司,为此,原告根据《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
案件四:诉讼标的为100,000,000元的保证金
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鑫
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被告二: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供货保证金1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4,814,810元 。
3.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利率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全部结清之日止) 。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第二、三项所列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
5.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2021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下称“协议”),约定原告作为被告一的战略合作供应商,长期向被告一供应集成天花吊顶、暖风机、晾衣架等产品,同时需向被告一支付人民币1亿元作为供货保证金,被告一应于指定日期向原告返还该供货保证金 。同时,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业务联系函》,保证按期如约向原告支付《协议》中约定的供货保证金及定制费、专运费等额外费用,其中定制费、专运费等额外费用系原告缴纳供货保证金所对应的利息,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一实际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962,962元 。
被告一逾期返还1亿元供货保证金且未支付利息,且存在购销合同项下商票到期拒付的严重违约行为,原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协议》及项下购销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被告一应向原告返还供货保证金1亿元以及按约承担相应责任 。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一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鉴于被告一系被告二全资控股的一人公司,被告二又系被告三全资控股的一人公司,为此,原告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
案件五:诉讼标的为45,173,704元的房产
被告四: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勇
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与金凤桥南路交汇处(恒大绿洲综合楼一楼)
被告五:益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政明
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路66号
被告六:岳阳云扬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靖
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与通海北路交汇处恒大华府营销中心二楼办公室
被告七:岳阳云启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靖
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通关服务中心办公楼562室
被告八:恒大汽车产业园投资(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鹏
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21楼2101G
(二)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45,173,704元及利息 。
2.请求判令被告四返还原告27,000元 。
3.请求判令被告五返还原告33,000元 。
4.请求判令被告六返还原告37,000元 。
5.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第1项所列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
6.请求判令被告三对第2项所列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
7.请求判令被告七、八对第4项所列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
8.请求判令被告一对第2、3、4项所列诉请承担共同支付义务 。
9.本案的受理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建立买卖合作关系期间,由于被告一用以支付原告货款的商业汇票到期后,被告一均无法进行兑付,故经双方协议一致,原告同意被告一以其已到期但未兑付的商票作价用于为原告购买被告四、五、六开发的商品房 。为此,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函件》,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表示将按约向被告四、五、六支付购房款,并承诺如因其原因导致原告无法顺利购买上述商品房的,则原告仍可向其追偿相应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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