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尔定律的经济意义有哪些 恩格尔定律的经济意义( 五 )


恩格尔系数
在判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居民生活水平时,可以将恩格尔系数作为一个参考依据,但必须注重:一是慎用划分标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关于恩格尔系数的划分标准是居民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评判标准 。任何标准都具有相对意义和参考意义,因为增长、发展、富裕程度、生存状态、生活质量等问题十分复杂,用一个指标显然难以去衡量在自然、历史、社会、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千差万别的国家和地区 。同时恩格尔系数只是一个相对指标,在考察一个地区居民生活水平的时候,必须对人均食品消费额、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绝对指标予以同样的关注 。事实上,在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的文件中,用于衡量居民生活水平的指标还有人均居住面积、生活用电量、实际生活质量指数、人文发展指数、基尼系数等,它们和恩格尔系数一样,由于衡量的角度和计算 *** 的原因,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对居民生活水平的科学判定,绝对不能简单地建立在对一个指标的分析之上,而应该选取多个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二是在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家庭的恩格尔系数进行纵向比较,或者对一个地区居民收入作高低层次之间的贫富差距分析时,恩格尔定律的重要意义更为明显,而在运用恩格尔系数作横向比较时,必须考虑国情国策、地域差异,注重分析价格指数、消费结构、消费倾向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 。三是恩格尔定律反映的是一种长期趋势,而不是逐年下降的绝对倾向,假如把它用于短期的、居民富裕程度的精确计算或对比,结论往往难以令人信服 。事实上,很多地区的恩格尔系数在短期内都曾出现过跳跃现象,这其中既可能是物价指数异常波动带来的影响,也可能是福利税收政策变动引发消费者行为变化所导致的,它的短暂上升相反很可能是生活状况改善的表现 。
1978-2004年我国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
权利繁衍
理论发展
恩格尔定律中蕴涵的基本原理是非常真实和浅显易见的 。食物属于人们生存所必须的最基本需求 。如果连饭都吃不饱,很难想象一个人还会有其他的消费奢望 。食物在穷人家庭收入支出中的高比重并非因为穷人长了一副比富人更大的肠胃,而是他们的收入已经菲薄到了难以糊口的程度 。一个国家越穷,国民可支配收入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支出比重越大随着富裕程度提高,这个比重就会呈下降趋势 。作为社会商品的一种,食物属于最日常生活中基本又是最必须的物质消费品 。但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并不仅仅指食物类 。否则,人类社会的进化就依从了“羊吃草”的简单逻辑 。记得曾有人严厉批评说,社会上有一部分人老是无视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即总是处于一种难以满足的心理状态 。也许这话有一定的道理,但反过来思考,在作出如此这般形容时,有无将群众比做一种仅仅以“果腹”为更大满足的畜牲的意味?
现代人类社会之所以有别于原始动物社会,其中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性消费数量在社会的消费总支出数量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小,而其它类型社会产品的消费则占据的比重愈来愈高,这就是恩格尔定律在社会商品消费结构中的适用 。
同样的道理可以适用于分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体系 。经常听见人们评价某某法律制度先进或落后,但具体的衡量标准究竟是什么?
作为一种社会产品,法律制度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调整(建立、维护和救济)权利关系 。而权利的类型多种多样,例如生存权、财产权、生育权、劳动权、受教育权、隐私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结社权等等 。实际上也可以给这些权利划分不同的等级,例如那些直接关系生命存续或繁衍的基本“保障性权利”,如获得食物的权利、生存权利、生育权利等,以及另一些建立在基本“保障性权利”之上,但旨在进一步优化生活或生命质量的“改善性权利”,如受教育权、隐私权、专利权、结社权等 。
按照一般逻辑,人们获得了基本保障性权利的时候,才可能继续追求并试图实现下一步的改善性权利 。换言之,农奴连基本的生存权利都被无情地剥夺了,那末实现其它的权利就成为无稽之谈 。从这一意义上讲,恩格尔定律揭示了一个基本和普遍的社会进化原理:社会的进化程度,必然与其中人群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之间的比例关系相关 。
从理论上,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权利之间的过渡或权利的升级,一项权利的建立和行使不能脱离另一些权利的基础,正如改善性的权利通常建立在保障性权利之上而不是之外一样 。例如我国长期以来广为实行的城市户籍管理制度,从治安管理和维护城市经济秩序方面看,也许属于 *** 正当的公法权利,但从平等就业,维系生存的角度看,这样做是否有剥夺农民基本的私法权利之嫌 。无独有偶,就在前些年长江下游人们每每苦于洪涝灾害并对上游地区某些人群砍伐森林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义愤填膺和口诛笔伐的时候,是否有人考虑到,如果不为这些人群寻找其它的生活出路,不分青红皂白的禁伐就等于直接剥夺了那些长期以来将森林资源作为唯一生计的人群的基本生存权利?而近些年来国家对上游某些地区“退耕还林”的转移支付和拨款,则可以视为对上游地区人群生活基本权利的政策性认可以及对他们某些权利丧失或受到限制时的经济性补偿或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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