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饮用水的收集方法,迪拜用水的正确方法?( 三 )


(一)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按照核定的水价计量收费;
(三)开展水质自检 , 并将检测情况报送相关单位;
(四)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
(五)制定应急预案 。
第二十条??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缴纳水费;
(二)不得破坏供水设施;
(三)不得盗取饮用水;
(四)变更或者终止用水的 , 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行政、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检)测资源 , 应用大数据平台 , 建立资源共用、数据共享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检)测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工作 , 对列入水源地名录的水源水、出厂水 , 每年开展常规指标检测不少于一次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农村饮用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 根据水源地名录中的不同水源类型确定监测点和频率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 根据水源地名录中的不同水源类型确定监测点和频率 。
第二十二条??农村饮用水蓄水池、沉淀池、泵站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 禁止在其周围5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及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活动 。
在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挖坑、挖沟、取土、打桩等影响其正常运行的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供水设施的 , 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理主体协商一致 ,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工程维护资金的来源主要为水费提留、工程经营权收益、社会捐赠、专项补贴以及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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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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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
(二)未设立界碑、界桩、警示标牌的;
(三)未对管理主体进行监督指导的;
(四)未开展农村饮用水巡查工作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水质监(检)测工作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 ,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 , 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破坏供水设施的 , 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 , 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赔偿;
(二)盗取饮用水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盗水设备 , 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赔偿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 , 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 依法赔偿 。
第三十条??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 可以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实施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 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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