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与以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联合解释 。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省卫生计生委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13]6号)同时作废 。
附件:
1、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承诺书
2、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计划表
3、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
4、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单
5、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簿
6、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簿、换发登记簿、补发登记簿
7、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8、亲子关系声明
9、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10、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11、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簿
12、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废证销毁登记簿
1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附件:鄂卫规[2019]2号 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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