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政策原文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三 )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其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全天或者分时段开放 。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或者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非交通活动 。
第二十八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根据片区路网、动静态交通运行状况提出辖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初步设置方案 , 报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论证研究同意后 , 依法组织公示和设置 。
初步设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设置泊位道路的名称、产权、性质、设置范围、方式和管理时段等内容;
(二)公开征求沿线单位及居民代表意见的情况 。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设置 。
第二十九条 不能满足区域机动车停放需求,存在明显停车供需矛盾的区域 , 方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坚持动静协调、适度从紧的原则,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并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及安全 。
第三十条 禁止在以下道路上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主要的次干道;
(二)车行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三)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
(四)距离公共汽车站台、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设施30米以内的路段;
(五)交叉路口、学校出入口、铁路道口、急弯、桥梁、陡坡、隧道、环岛、高架桥、立交桥、引桥、匝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辖区人民政府根据交通状况和道路通行条件 , 适时对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进行评估 。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并向社会公示:
(一)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二)停车设施建设情况及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三)因各级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的 。
第三十二条 进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按照顺行方向依次停放 。非机动车、摩托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上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不含)以上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 。
在限时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的,不得超时停车 。
第三十三条 收费停车泊位设施范围内应当明示泊位的使用要求、收费标准和收费时段 , 并按照国家标准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 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等设施 。
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管养的城市道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 。具体收缴办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
第三十四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加强对泊位的维护,确保停车设施完好,停车场地整洁;
(二)发放机动车停放凭证 , 并严格按照规定收费;
(三)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
(四)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合理安排车辆的停放和安全驶离,并做好登记工作;
(五)工作人员应当仪表整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用语文明礼貌 。
第三十五条 进入收费停车泊位的驾驶人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和泊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第三十六条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停车专用候客泊位仅供城市出租汽车使用,其他车辆不得使用 。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泊位内候客的,驾驶人不得离开车体;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驶离 。不得占用泊位维修、清洗车辆 。
第三十七条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免收停车费用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毁坏、偷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
(二)擅自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上设置广告、招牌、标语或者其他悬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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