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开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六 )


第五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为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 ,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31日公布的《开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开封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同时废止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开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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